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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崛起之東方日不落

第一百一十六節 稅制改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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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崛起之東方日不落第一百一十六節 稅制改革(1)

但是從印度來回一趟,冬去夏回,或者夏去冬回,就是半年時間,半年收入一百萬兩,依然難以滿足財政需求。

其實收取賦稅是最現實最合理的方式,畢竟是農業社會,農業是第一大產業,對農業免稅的結果必然會發生財政危機。

英國人給周琅提供了一個經典的案例,康華利在東印度公司領土上全面推廣印度傳統的柴達明爾制度,將包稅權賣給一個個印度包稅商,將整個孟加拉的土地稅都包了出去,定的保稅金額很高。但是其中一個孟加拉管區的總稅額就定為了268萬英鎊,摺合804萬兩白銀,改革後第一年東印度公司從孟加拉榨取到的稅收就提高了83%,接近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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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透過收回不肯繳納保稅的印度土邦領主的收稅權,轉包給願意繳納更高稅收的商人,結果大大提高土地稅。在新佔領的地區,推行越來越苛刻的稅制,來更有效的榨取財富。

比如1792年開始在馬德拉斯管區試行萊特瓦爾地稅制,在這種稅制下,印度農民繳納的地高到了令人髮指的程度。主要內容為:以農民(公社成員和小地主,不包括佃農)為其實際佔有土地的納稅人,他們被承認為土地所有者;處於實際耕種下的土地納稅,估定稅額的辦法是,先對整個農田估稅,再定到每塊土地,稅率為淨產量的95%,換算為總產量的45%左右;稅率是非永久性的,可以改變;牧場、荒地歸國家所有(東印度公司所有)。

1822年又開始在印度西北新征服的土地上推行馬哈瓦爾地稅制,具體內容是:按土地的實際佔有情況定稅,土地原為封建主佔有的,即以封建主為納稅人,原為村社集體佔有的,即以農村公社為納稅人;納稅人有土地所有權;在地主為納稅人的情況下,稅率為地租額的 83%,由村社共同納稅的地產,稅率為淨收入的95 %;稅率是可變動的,非永久性的。

另外英國人還有其他的榨取方式,比如對印度手工產品徵稅,出口徵稅等等,還利用每年的稅收結餘直接採購印度產品返銷英國,原本東印度公司來印度貿易,是帶來真金白銀,換取胡椒、寶石等印度產品,現在直接透過榨取印度人的稅收,反過來採購印度的商品,這等於白白拿走印度人創造的物質財富,1793—1812年,用稅收結餘購貨價值達25134672英鎊,平均每年1332877英鎊。

據現代史學家估計,1757—1780年英國人從孟加拉掠走的財富約值3800萬英鎊,1757—1815年從印度掠走的財富總計約達10億英鎊。

福建的人口跟孟加拉人口差不多,經濟發展水平也差不多,如果狠下心來搜刮,一年弄來800萬兩銀子,什麼財政危機都解決了。

可英國人榨取的是殖民地,可以不計後果,周琅面對的卻是國人,他必須為長遠打算。至少他不能接受在英國瘋狂榨取下,孟加拉爆發了人為的饑荒,餓死三分之一人口的後果。

周琅如果推行極端的稅制,無論英國人在印度推行的哪一種稅制,最少也要拿走地租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相比在中國,地主一般是拿走佃農收入的一半,政府拿走十分之一左右,現在讓地主們把他們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交出來,他們絕對會起來反抗,就像滿清入關之後,金聖嘆那樣的士子們拒絕納稅而去孔廟哭廟;就算能鎮壓下去,可是政治後果太嚴重了,像滿清在江南屠殺抗稅的讀書人的哭廟案之後,歷史上向來最柔弱的江南知識精英中,如張煌言、王夫之之類的名士,竟能堅持抗清到底。

此時正是周琅跟滿清爭奪人心的關鍵時刻,如果鎮壓地主階層,造成漫長的內亂和地主背景的知識精英階層鬥爭幾十年,這機會成本周琅承受不了。

政治上,不但不能加稅,反而為了拉攏土地精英階層,還得不斷的免除賦稅。

在丟失農業社會中最大財政收入來源的地稅之後,貿易和關稅又無法彌補財政缺口,金融市場完全缺失的情況下,周琅發現除了進行稅制改革之外,沒有別的緩解財政危機的好辦法。

於是他再次向王輔茞提出,要在福建全省各地建立統一的商稅徵收機構,向每個縣,每個鎮,每一個集市,都派遣收稅官,讓他們直接向商人收稅,然後直接交付省府。

周琅並沒有破壞福建省的建制,佔領福建之後,福建省依然是福建省,省府就是周琅的統治機構,王輔茞是這個機構中地位最高的文官,福建巡撫。

之前財政最緊張,還沒有繳獲福州贓款的時候,周琅曾經就向王輔茞提過,在鳳山縣廣泛設定商稅機構的建議,但當時王輔茞拒絕的很乾脆。

王輔茞的理由讓周琅十分詫異,竟然表示說,行商坐賈小本買賣者,所經營的無非是針頭線腦,絲麻布帛之類關係到民生的買賣,還提出明太祖朱元璋當年明令免除書籍筆墨農具,舟車絲布之類的稅率,下詔“嫁娶喪祭之物,舟車絲布之類,皆勿稅”,他兒子朱棣再次重申關於民生之類的商品免稅的原則,下令“嫁娶喪祭時節禮物,自織布帛、農器、食品及買既稅之物,車船運己貨物,魚蔬雜果非市販者,俱免稅”。

中國古代王朝實行重農抑商政策,可周琅覺得從實行過程來看,這簡直就是一個悖論。

西方實行重商主義,國家稅收主要來自於商人,中國實行重農主義,反倒要從農民身上榨取最多的物質資源,重農抑商難道不應該是努力降低農民的負擔,將其轉嫁到商人頭上?

朱元璋和朱棣分別下令免除婚喪嫁娶、舟車絲布等民生相關產品的稅收,可農業社會,哪裡有多麼複雜的商業分類,商人經營的多數都是關乎衣食住行的必需品,一旦免稅的話,整個商稅的基礎也就破壞了。

難怪宋朝時候商稅可以達到財政收入的一半,元朝的蒙古統治者更是什麼樣的錢都要搜刮,到了明代結果財政反而完全依靠農稅,簡直是回到了商鞅變法的時代。

明朝除了免除相當多門類的商品稅收,而且對徵稅的行業也實行低稅率,朱元璋下令,“凡商稅,三十稅一,過者以違令論”,其實清朝康雍乾三朝執行的也是大致相同的政策,康熙甚至明確表示,商人是四民之一,要利民便商,嚴禁權貴在商品集散地干擾商人貿易。

康熙明確下令,“王公以下文武大臣各官家人,強佔關津要地不容商賈貿易者,在原犯之地枷號三個月。系民責四十板,旗人鞭一百。其縱容家人之藩王罰銀一萬兩,公(爵)罰銀一千兩,俱將管理家務官革職。將軍督撫以下文武各官俱革職。”

康熙對商人的保護比明代尤甚,類似明末各個王爺私自在各個關卡設卡徵稅的情況,康熙是會重罰的,懲罰的力度極大,而且越是權貴高的,懲罰措施就越大,當官的督撫以下甚至直接罷免。

康熙還讚賞清代監察御史徐旭齡提出的,“通財貨之血脈者,惟有商賈”,這樣的帶有重賞思想的觀點。認為農業和商業應該同時發展,提出“農務興而野無曠土,國計裕而泉貨流通,豫大豐亨,洵至隆之上理也”。

由康熙創制的對商人優待政策,後世學者稱之為“扶商”“恤商”政策,康雍乾三朝大政方針都是康熙建立,後世子孫多為沿襲。

在這些政策下,清朝的商人地位確實比明朝要高一些,不像明朝對商人做了諸多限制,比如不管多有錢,也不能穿綾羅綢緞,只能跟衙門裡的胥吏、青樓裡的歸公這樣的賤籍一樣,穿皂色的衣服,材質只能是麻布。還有商人不能坐轎,住房不能高過普通百姓家,子弟不能參加科舉等等。

這些限制到明末漸漸就取消了,甚至朝廷為了照顧富甲天下的鹽商,還特意開了商科,專門讓這些商人子弟去考取功名,錄取率比普通科舉要高的多。

清朝對商人的政策,明顯比朱元璋制定的那些政策還要寬厚和優待,一來清承明制,繼承了明末的這些措施,二來遊牧民族比農耕民族普遍更重視商業,元朝蒙古人同樣不抑商,商人在蒙元時期地位不受歧視。

王輔茞之所以用明朝的例子來反對周琅廣泛徵收商稅,而不是用滿清的政策來反對,主要是立場問題,他現在已經站在反清的立場上了,自然就不能用滿清的政策來立論。

上次王輔茞反對之後不久,周琅繳獲了福州府的貪腐賊贓,財政危機一時有所緩解,加上還沒有控制整個福建,所以開徵商稅一事不了了之。

這次財政危機再次出現,周琅又一次提出廣徵商稅的建議,王輔茞依然反對,但他也清楚擴軍後的財政壓力,所以他提出了他的解決的方案。

王輔茞的方案,是中國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解決財政問題的傳統方案,他建議周琅對鹽鐵等物實行專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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