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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1789

第三十五章 圍攻凡爾賽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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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1789第三十五章 圍攻凡爾賽宮(一)

雖然革命軍並未“收復”巴黎,但這依然不能阻止革命的“勝利。”

1789年9月3日。國民議會發表了《人權宣言》。這比歷史上晚了一個星期左右。

第一條

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除了依據公共利益而出現的社會差別外,其他社會差別,一概不能成立。

第二條

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護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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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

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各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僅得由法律規定之。

第五條

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法律是公共意識的表現。全國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和職務,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別外不得有其他差別。

第七條

除非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動議、釋出、執行或令人執行專斷命令者應受處罰;但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被扣押的公民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則構成犯罪。

第八條

法律只應規定確實需要和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制定和公佈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處罰任何人。

第九條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即使認為必須予以逮捕,但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種殘酷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第十條

意見的發表只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條

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

第十二條

人權的保障需要有武裝的力量;因此,這種力量是為了全體的利益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第十三條

為了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賦稅就成為必不可少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攤。

第十四條

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來確定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認可,注意其用途,決定稅額、稅率、客體、徵收方式和時期。

第十五條

社會有權要求機關公務人員報告其工作。

第十六條

凡個人權利無切實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第十七條

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然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

法國國民議會釋出《人權宣言》的同時,“巴黎守城軍”正式改名為“巴黎衛戍軍”——目前還未得到路易十六的支援和同意。因為路易十六和瑪麗皇后還處於被革命軍囚禁的狀態,無法取得外面的資訊。

9月4日,“巴黎衛戍軍”成立了“軍管政府”(表面上是服從於法國王室,實際上是自立政府,脫離王室的控制)

9月6日,巴黎衛戍軍正式公開創立了《巴黎法案》

1,只有擁有巴黎證件(類似於身份證)的公民才能在巴黎居住生活。異者皆將被驅逐出巴黎,嚴重者當場槍斃。

2,禁止罪犯(或有過犯罪經歷)者,革命者,間諜以及身份不明者進入巴黎,違者直接就地槍決。

3,禁止破壞建築設施,隨地吐痰,故意群毆打架等低俗行為,違者鞭打3次,嚴重者驅逐出巴黎,5年內不得返回巴黎。

4,禁止參加(或崇拜,宣傳)任何宣傳革命意識的宗教,社團,信仰等。違者鞭打8次,嚴重者就地槍決。

5,嚴禁辱罵(或不敬)巴黎衛戍軍,政府人員等,違者驅逐出巴黎,4年內不得返回巴黎。

除了這五條法律外,還有大大小小30多條法律,它們共同構成了《巴黎法案》

另外,巴黎政府拒絕貴族返回巴黎,禁止貴族成員干涉巴黎,違者嚴懲不貸(只要路易十六還是法國的國王,那些貴族連個屁都不敢放。)

目前生活在巴黎的市民有八千六百二十一人,其中壯年男子不足總數的百分之20,這一危險的訊號不斷提醒這巴黎政府——勞動人力十分緊張!

持續了數個月的巴黎戰爭,使得原本繁華的巴黎幾乎淪為了廢墟,只有少量的名勝古蹟存活了下來,因此,巴黎重建計劃定是一項耗時漫長,耗錢驚人,動用勞動人力龐大的重建工程!

巴黎重建計劃具體如下:

1,絕大部分工業設施將搬到市郊區。這一點對巴黎的未來至關重要!英國“殺人霧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英國倫敦工廠與民用建築混合在一起,導致空氣汙染嚴重,每一位倫敦人都生活在充滿工業刺鼻味的城市裡!時至1952年,倫敦仍用煤發電,距市中心不遠有許多工廠,居民家庭用煤取暖,蒸汽機車拖著列車穿梭於倫敦和各大城市之間,對卡車和小汽車尾氣汙染也不加控制。這些汙染源產生大量的碳、硫化物以及其它的化學煙霧漂浮在空氣中。12月5日一場濃霧籠罩著倫敦,空氣中的汙染物與霧混合在一起,彼此產生化學反應。4天后汙染濃度增強了10倍,毒性加強。

12月7日市中心能見度降低到5米以下,因而被稱為“黑暗的星期日”,汽車無法行駛,泰晤士河上的船也無法航行。4天奪走4000多條人命。過後的兩個月中,又陸續有8000多人死亡!

倫敦政府經過這次慘痛的教訓後,終於意識到了環保的重要性。如今的英國已經看不到滿天的煙霧,聞不到刺鼻的工業味了!

因此,將工廠與民用城市分開是最好的選擇!沒有人會願意生活在空氣中充滿刺鼻味,整個天空都是工廠所排放的煙霧的城市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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