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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氏春秋

似順論第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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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氏春秋似順論第五(3)

慎小

六曰:上尊下卑。卑則不得以小觀上。尊則恣,恣則輕小物,輕小物則上無道知下,下無道知上。上下不相知,則上非下,下怨上矣。人臣之情,不能為所怨;人主之情,不能愛所非。此上下大相失道也。故賢主謹小物以論好惡。巨防容螻,而漂邑殺人。突洩一熛,而焚宮燒積。將失一令。而軍破身死。主過一言,而國殘名辱,為後世笑。衛獻公戒孫林父、甯殖食。鴻集於囿,虞人以告,公如囿射鴻。二子待君,日晏,公不來至。來,不釋皮冠而見二子。二子不說,逐獻公,立公子黚。衛莊公立,欲逐石圃。登臺以望,見戎州,而問之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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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何為者也?”侍者曰:“戎州也。”莊公曰:“我姬姓也,戎人安敢居國?”

使奪之宅,殘其州。晉人適攻衛,戎州人因與石圃殺莊公,立公子起。此小物不審也。人之情,不蹶於山而蹶於垤。齊桓公即位,三年三言,而天下稱賢,群臣皆說。去肉食之獸,去食粟之鳥,去絲罝之網。吳起治西河,欲諭其信於民,夜日置表於南門之外,令於邑中曰:“明日有人僨南門之外表者,仕長大夫。”

明日日晏矣,莫有僨表者。民相謂曰:“此必不信。”有一人曰:“試往僨表,不得賞而已,何傷?”往僨表,來謁吳起。吳起自見而出,仕之長大夫。夜日又復立表,又令於邑中如前。邑人守門爭表,表加植,不得所賞。自是之後,民信吳起之賞罰。賞罰信乎民,何事而不成,豈獨兵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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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書結束!(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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